为了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地评审认定,切实保障国家各项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特制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认定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具体表现形式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单亲家庭学生、父母有一方残疾、父母有一方甚至双方丧失劳动力的学生、家庭收入低于南昌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经济来源单一、多子女上学、家庭成员或本人长期患病或其他比较困难情形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确定合理的认定标准和资助档次。特困档次应首先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父母均失去劳动力的学生。困难档次应考虑单亲家庭学生、父母有一方残疾、父母有一方丧失劳动力的学生。一般困难档次应考虑家庭收入低于南昌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经济来源单一、多子女上学、家庭成员或本人长期患病或其他比较困难情形的学生。
三、认定工作应在每年的九月初进行,每年重新认定一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首先提交个人申请,说清家庭经济困难的理由,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此表到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盖章。没有此表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即可。
四、每年的九月初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表,把所有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到档案表中,在认定评选过程中按照档案表中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不同进行不同资助档次的评定。
五、建立建全学院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一)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干代表、寝室长代表、学生代表(按班级人数15%)组成。小组成员根据本班分配的名额对档案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认定评议,对评选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全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二)系(部)成立认定工作组。成员由系(部)书记、主任、学管干事和辅导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对班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制定的认定标准和资助档次进行公正、公平的审核认定。无异议后在全系(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然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认定。(三)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资助认定工作,对各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一进行审核认定,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认定后报学院党委会通过,通过后在全校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高档移动通讯工具(价值2000元以上可认定为高档移动通讯工具)或个人月通话费用高于100元;
(二)拥有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电脑(要求学生配备电脑的专业除外);
(三)拥有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服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四)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六)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七)长期在外用餐或长期叫外卖;
(八)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七、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部)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院和系(部)每学年根据工作安排,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信函、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报学院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与本办法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九、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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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