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学院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院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惩罚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院签订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劳动关系的教职工意见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和女教师代表。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学院解除聘任(用)合同或者不称职的,原选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更换或撤换。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部),处(、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有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各级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学院和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院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五)因履行职责收到压制、阻扰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依法行使职权,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兼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代表名额不低于全体教职工20%。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和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不具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如学院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则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