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江西省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江西省人民政府授予“全省就业先进工作单位”称号,2021年被农业农村部、教育部评为“全国百所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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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亿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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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亿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学术规范(试行)

作者: 时间:2018-10-31 点击数:

千亿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学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学术自律意识,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营造积极、健康、严谨的学术氛围,促进学院学术繁荣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要求,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高等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规范适用于全院从事教学、科研和相关工作的教职员工以及以千亿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开展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教学科研工作者”)。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三条 教学科研工作者在学术研究活动中应当严格规范自身言行,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教学科研工作者应本着求真务实、严谨治学的科学态度,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恪守学术道德,大力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伪科学。

第五条  教学科研工作者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积极探索、推陈出新,勇攀科学高峰,以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第三章  学术引文规范

第七条  教学科研工作者应实事求是,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通过引证承认和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优先权,反对不属实的署名和侵占他人成果的行为。

第八条  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一)引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来源;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二)学术论文中所使用的他人研究成果,包括观点、结论、数据、公式、表格、图件、程序等必须在正文中标明并在注释或文后参考文献中注明文献出处

(三)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不得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率而将自己(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

第九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不得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一)引用时应在充分阅读文献的基础上尊重文献的原意,不可断章取义。

(二)直接引用需使用引号,间接引用应使用自己的语言来表述引文中的相关内容并加以标注。如直接引用超过一定篇幅,可采用改变排版方式等办法来更为清晰地加以区分。

(三)引用参考文献时,应罗列自己阅读过且确实有参考价值的参考文献,避免多杂和遗漏。不得为了掩盖事实,冒充首创,故意删除重要参考文献。

第四章  学术成果规范

  教学科研工作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第十一条  引用他人成果应适度,引用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不论以何种方式将别人成果作为自己研究成果的组成部分均将构成抄袭或剽窃。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工作者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工作者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第十四条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五条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同一成果先发表于本院内部刊物《千亿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学报》,然后发表于其他正式刊物,这一情况不视为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十六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八条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五章  学术评价规范 

第十九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条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学术评价会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教学科研工作者在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 

第六章  学术批评规范

第二十四条  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第二十五条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